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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质遗迹保护的监督检查
| 权力序号 | 3 |
|---|---|
| 事项编码 | zrjc0003 |
| 事项名称 | 对地质遗迹保护的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1995年地质矿产部令第21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地质遗迹的管理,使其得到有效的保护及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的各类地质遗迹。 第六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全国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本辖区内的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自然资源局 |
| 承办机构 | 国土空间修复股 |
| 责任事项 |
1.组织责任:①根据工作计划,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②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标准)、检查方法,通知受检单位(个人)。 2.检查责任:①指派2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对确定检查的单位(个人)按检查方案要求进行检查。③不得接受受检单位(个人)的宴请、礼金。 3.结果处理责任:①检查结束形成报告,提出检查意见,对存在问题的单位(个人),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②有违法事实的移交有权处罚的机构进一步调查,作出处理。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部门规章】《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管理人员玩忽职守、监守自盗。破坏遗迹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基本流程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 →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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