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走进克旗
政务公开
办事服务
政民互动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热点专题 > 依法行政 > 本级权责清单 > 自然资源局

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的管理实施监督

权力序号 5
事项编码 zrjc0005
事项名称 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的管理实施监督
设定依据 "1.【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2016年12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7年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212号) 第二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的管理实施监督 "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自然资源局
承办机构 国土空间修复股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检查范围等。
2、检查责任:对旗县区工作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检查意见,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核查。
3、结果处理:作出检查结论,座谈会告知或书面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采矿权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限划分 旗县区级
基本流程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 →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备注
友情链接
    • 主办: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4250026

      地址: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应昌街道北段         邮编:025350

    • 承办:克什克腾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蒙公网安备15042502150445号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476-5261551   蒙ICP备1700528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