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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监督检查

权力序号 6
事项编码 zrjc0006
事项名称 对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公布 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相关责任人应当配合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地方行政规章】《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2016年12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7年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212号) 第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年度检查制度,对全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自然资源局
承办机构 国土空间修复股
责任事项

1.组织责任:①根据工作计划,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②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标准)、检查方法,通知受检单位(个人)。

2.检查责任:①指派2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对确定检查的单位(个人)按检查方案要求进行检查。③不得接受受检单位(个人)的宴请、礼金。

3.结果处理责任:①检查结束形成报告,提出检查意见,对存在问题的单位(个人),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②有违法事实的移交有权处罚的机构进一步调查,作出处理。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部门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行政规章】《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限划分 旗县区级
基本流程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 →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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