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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的监督检查

权力序号 7
事项编码 zrjc0007
事项名称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的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1.【部委规章】《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11月20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2007年1月19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8号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4月27日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来华测绘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下列内容进行检查: (一)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 (二)是否在《测绘资质证书》载明的业务范围内进行; (三)是否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内容进行; (四)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五)是否保证了中方测绘人员全程参与具体测绘活动。"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自然资源局
承办机构 "测绘与 信息科技股"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检查范围、实施规范或者实施细则等。 2、检查责任:对报检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核查。3、结果处理责任:作出检查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发放测绘资质证书的;
(三)在地图审核或者组织实施测绘成果汇交工作中玩忽职守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权限划分 旗县区级
基本流程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 →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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