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客户端

政务服务投诉

蒙速办

蒙企通

克什克腾旗
微信公众号

安全生产举报

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
| 权力序号 | 9 |
|---|---|
| 事项编码 | zrjc0009 |
| 事项名称 | 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发布,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1988年12月29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进行修订,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七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四条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到地块,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 【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将本文第十五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自2011年1月8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自然资源局 |
| 承办机构 | 耕地保护监督股 |
| 责任事项 |
1.组织责任:①根据工作计划,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②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标准)、检查方法,通知受检单位(个人)。 2.检查责任:①指派2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对确定检查的单位(个人)按检查方案要求进行检查。③不得接受受检单位(个人)的宴请、礼金。 3.结果处理责任:①检查结束形成报告,提出检查意见,对存在问题的单位(个人),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②有违法事实的移交有权处罚的机构进一步调查,作出处理。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 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侵占、挪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基本流程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 →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
| 备注 |
主办: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4250026
地址: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应昌街道北段 邮编:025350
承办:克什克腾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蒙公网安备15042502150445号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476-5261551 蒙ICP备1700528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