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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监督检查

权力序号 10
事项编码 zrjc0010
事项名称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自然资源局
承办机构 "执法监察大队 执法监察股"
责任事项

1.组织责任:①根据工作计划,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②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标准)、检查方法,通知受检单位(个人)。

2.检查责任:①指派2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对确定检查的单位(个人)按检查方案要求进行检查。③不得接受受检单位(个人)的宴请、礼金。

3.结果处理责任:①检查结束形成报告,提出检查意见,对存在问题的单位(个人),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②有违法事实的移交有权处罚的机构进一步调查,作出处理。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

    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侵占、挪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权限划分 旗县区级
基本流程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 →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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