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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收

权力序号 1
事项编码 zrzc0002
事项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收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16年修正本) 第五条 第三款 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本) 第四十四条 合营企业使用场地,必须贯彻执行节约用地的原则。所需场地,应当由合营企业向所在地的市(县)级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通过签订合同取得场地使用权。合同应当订明场地面积、地点、用途、合同期限、场地使用权的费用(以下简称场地使用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反合同的罚则等。"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自然资源局
承办机构 所有者权益股
责任事项
1、公告责任。2、审核责任。3、决定责任。 4、事后监管责任。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权限划分 旗县区级
基本流程 受理申报→审核→决定→事后监管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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