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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

权力序号 2
事项编码 zrzc0003
事项名称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自然资源局
承办机构 所有者权益股
责任事项

1.公示责任:公示告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决定责任:开具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通知单。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3.事后监管责任:对未按合同约定逾期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具有追缴责任。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 

    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反法定条件,进行土地登记、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的;

    (二)明知建设项目用地涉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尚未依法处理,仍为其办理用地审批、颁发土地证书的;

    (三)在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收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前,下发用地批准文件的;

    第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滥用职权,非法低价或者无偿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有前款规定行为,且有徇私舞弊情节的,从重处分。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三)违反规定减免或者变相减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权限划分 旗县区级
基本流程 受理申报→审核→决定→事后监管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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