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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备案

权力序号 1
事项编码 zrqt0004
事项名称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备案
设定依据 "1.【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2016年12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7年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应当将审查通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矿山土地复垦方案报矿山所在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自然资源局
承办机构 国土空间修复股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资质单位备案申请,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申报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资质单位备案材料,是否有相应合同等。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进行备案登记,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制作不予备案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相应诉权。 4、送达阶段责任:拟制备案通知,制作送达文书送达申请人。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采矿权人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矿山土地复垦义务的,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在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时,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并将其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列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诚信档案。


权限划分 旗县区级
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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