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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处罚

权力序号 104
事项编码 zrcf0104
事项名称 对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处罚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土地调查条例》(2008年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8号公布,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二条 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自然资源局
承办机构 "执法监察股 执法监察大队 测绘与科技信息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只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条 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修改调查资料、数据的;
(二)强令、授意土地调查人员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三)对拒绝、抵制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土地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期完成土地调查工作,被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仍未完成的;
(二)提供的土地调查数据失真,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权限划分 旗县区级
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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